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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民族政策的历史嬗变及其启示
曹庆锋
(中央民族大学 哲学与宗教学学院,北京 100081)
[摘 要]马来西亚作为一个多元民族国家,众多的民族成份,复杂的民族构成,使得民族关系始终成为影响国家发展的关键因素。马来西亚政府依据本国国情,应时代所需,先后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旨在发展民族经济、缓和民族矛盾、协调民族关系的民族政策。通过系统梳理马来西亚民族政策的历史嬗变,不难发现正是这些灵活多样、理性务实的民族政策有效地促进了马来西亚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及民族关系的良性运转,这对我国构建和谐民族关系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
[关键词]马来西亚;民族政策;嬗变;启示
马来西亚全称“马来西亚联邦”(The Federation of Malaysia),位于亚洲大陆和东南亚群岛的衔接处,亚洲、大洋洲大陆与太平洋、印度洋的交汇处,东南亚的中心位置。全国由13个州和3个联邦直辖区组成,总面积33.24万平方公里,其领土被辽阔的南海分割成不相连的马来半岛南半部(西马)和加里曼丹岛北部(东马)两部分。马来西亚是一个多元民族、多元宗教的国家,全国约有30多个民族,其中马来人、华人和印度人是马来西亚的三大民族,这三大民族约占总人口的80%有余。据马来西亚政府2008年9月的数据统计,马来西亚人口2773万,其中马来人占总人口的50.4%、华人占23.7%、印度人占7.1%。此外,当地的少数民族占11%,其他民族占7.8%[1]。
一、马来西亚多民族的构成
(一)马来人。马来西亚人口比重最大的民族。在吉兰丹州和登嘉楼州,马来人占到总人口的90%以上,玻璃市州占78%,吉打州占68%,彭亨州占54%。马来人主要居住在西马的吉兰丹州和登嘉楼州的产稻平原地区、太平市到泰马边界的沿海地带以及马六甲市以南至柔佛州的广大地区。现在一般称马来人为“原住民”,以区别于华人和印度人。马来西亚宪法亦不区分马来人和土著人,将两者统称为“原住民”,其马来语意思为“土地之子”。马来人信奉伊斯兰教逊尼派的沙菲仪教法学派。现在的马来人主要由历史上的3支移民组成:第一支是公元前2 500年左右从亚洲中部地区移入马来半岛的“前期马来人”,属蒙古人种,主要分布在柔佛、彭亨地区;第二支是公元前300年左右,从亚洲中部地区移入的“后期马来人”,亦属蒙古人种,这两批移民与土著人融合,先后形成了“原马来人”和“新马来人”,成为今天马来人的直系祖先;第三支包括晚近期来自印度尼西亚的爪哇人、班查尔人、米南卡保人、布吉人和苏门答腊马来人、亚齐人等。因其与马来人在语言、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上相似,因而也被统称为马来人。
(二)华人。马来西亚的第二大民族。马来西亚现有华人600万,其人口数位居全马第二,在槟榔屿等地则是人数最多的民族。据中国史籍记载,中国移民进入马来西亚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世纪。7世纪后,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更多的中国商人抵达马来亚,一些去印度取经的中国高僧途中也逗留于羯荼等地,部分中国商人和僧侣便在马来半岛侨居下来,形成了最早的华人移民。大批华人移入大马则是在18世纪后半叶,英国殖民者觊觎其丰富的锡矿资源和丰厚的种植园利润,占领马来亚半岛后,为了解决当地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从中国广东、福建招募了为数众多的“契约劳工”。到19世纪后半叶,又一次从中国东南沿海各省招募了大批廉价的“契约劳工”,这是华人移民规模最大的一次,此后基本形成了华人作为马来西亚第二大民族的格局。华人的宗教信仰比较多元,包括佛教、儒教、道教、中国传统宗教以及基督教和天主教,少部分华人皈依伊斯兰教。
(三)印度人。马来西亚的第三大民族。主要分布在西马的吉隆坡—巴生港—马六甲以及吉打州的河谷地区。印度人移居大马在时间上早于华人,约在公元初年便有部分印度僧人赴马来半岛传播印度教,马来半岛的古国羯荼、狼牙修均受印度文化的影响较大。印度人不仅给马来人带来了历法和法律,还促生了马来人的王权观念。到5世纪时,在马来西亚已建立了印度化的国家[2]。印度人大量移入马来西亚始自18世纪下半叶,当时来此的印度人多为商人、手工业者。19世纪末,英国殖民者大兴种植园和开采锡矿之时,又从印度招募了大批廉价劳工。马来西亚的印度人大多来自南印度,其中约80%是泰米尔人,另外还有马拉亚兰人、喀拉拉人、锡克人、泰卢固人和旁遮普人。目前马来西亚的印度人主要从事种植园工作,只有少数人在城市经商或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由于经济实力薄弱,因而印度人对国家事务的影响相对较弱。马来西亚的印度人至今仍以信奉传统印度教为主,但也有少部分为锡克教徒和穆斯林。
(四)奥朗·阿斯利人。最早生活在马来半岛上的居民。该词音译自马来语Orang Asli,意为“原住民”“土著民族”“土著原住民”。土著人在东、西马皆有分布,东马的土著人主要是居住在沙巴州的卡达山人和依达汗穆鲁特人以及聚居在沙捞越州的伊班人(又称海达雅克人)、达峪人(又称陆达雅克人)、卡扬人、梅拉瑙人、克拉比特穆鲁特人、普兰人和佩兰人。其中以伊班人和达峪人居多,他们作为达雅克人的两个重要支系,肤色大致相同,但语言有异,习俗文化亦有不同。西马的土著人居住在马来半岛的霹雳州、彭亨州、雪兰莪州和森美兰州的热带雨林中,主要由3部分组成:其一是统称为“塞芒人”的贾海人、巴特克人、梅尼克人、拉诺人、金塔克人、肯休人;其二是统称为“塞诺伊人”的塞迈人、特米来亚尔人、普来人;其三是属于原古马来人的贾昆人、特穆亚登人、塞米莱人和“水上人”。奥朗·阿斯利人大都信仰伊斯兰教,也有少数人受早期西方殖民主义传教士的影响而信仰基督教或天主教。由于土著人并非马来种族,尽管他们与马来人一道被法律认定为“原住民”,享有宪法赋予的特权,但其社会地位与马来人相距甚远。
(五)其他少数民族。除上述主要民族之外,马来西亚还有一些欧裔、中东裔、柬埔寨裔、泰国裔和越南裔移民,主要分布在马六甲、沙捞越等地区。欧裔和欧亚混血人主要是英国殖民者后裔及一些葡萄牙殖民者的后裔;越战后有一小部分柬埔寨裔及越南裔移民迁入大马。
二、马来西亚民族政策的历史嬗变
马来西亚的民族政策是经过了200余年的历史嬗变、波折起伏才至稳妥,从其历史维度来看,其民族政策历经了殖民主义时期的民族分化政策、新经济政策时期的民族同化政策、新国家发展政策时期的一体化民族政策和多元民族、多元文化的共存政策4个主要发展阶段而渐趋成熟。
(一)殖民主义时期实行的民族分化政策
从18世纪末到20世纪60年代,英国殖民者对马来半岛实行了近200年的殖民统治,因此英国的殖民政策对马来西亚的民族政策影响巨大。宏观视之,英国在马来半岛推行旨在加深民族隔阂、实现民族分化、巩固殖民统治的殖民主义民族政策,其中以“分而治之”和“马来人优先”两策略影响最为持久。1910年,英殖民者在大马实行行政官员制度,强调只允许马来人担任行政官员,其他民族则无权参与政治;经济上,实行按民族劳动分工的制度,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土地保留法”,将马来亚各邦的土地作为马来人的保留地,禁止以抵押或出租等任何形式转让给非马来人;文化教育方面,重视英语和马来语教育,忽视华文教育。
上述殖民主义的民族政策,目的昭然若揭,无非是想人为地制造民族隔离,使马来社会处于分裂或低度整合状态,以保证其殖民统治稳固长久。有学者指出:“殖民者在政治、经济、教育领域推行的‘分而治之’政策,实际上是使马来亚社会分裂成三个‘种族—职业—文化’集团,每个集团对应于一个种族社区。对于促进种族社区之间的融合具有重要意义的政治参与、经济交流及统一普及的英语教育,殖民者都不同程度加以限制,其结果是造成马来亚社会的低度整合状态。”[3]事实证明,“分而治之”的民族政策及“马来人优先”原则在马来各民族之间所造成的政治区隔、经济差异、文化鸿沟和心理隔膜深刻影响到其独立后民族政策的制定,甚至至今仍成为制约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沉重历史包袱。
(二)新经济政策时期(1970年~1990年)实行的民族同化政策
20世纪70年代以前,马来西亚实行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政策,经济自由逐渐引发了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更为棘手的是,富者多是华人,而贫者多为马来人。在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的交织叠加下,结构间的不稳定性和系统内部的解构张力凸显出来,这严重影响到马来西亚的民族关系。“马来西亚现代化的一个最明显的后果就是一些集团比另外一些集团的发展速度快,这就使处于较落后的集团对发展较快的集团充满了不满情绪和怨恨,如果这种集团刚好与种族的界限联系在一起,那么这种冲突就会更加激烈了”[4]。
1969年爆发的“5.13事件”是马来西亚历史上最严重的民族冲突事件,直接导致了极度紧张的民族关系。在此特殊时期,制定新的民族政策,缓和尖锐的民族矛盾,自然成为马来西亚政府考量的重中之重。马来西亚政府适时推出了“新经济政策”。该政策虽然名为“经济政策”,但其内涵和实质过程却远远超出了经济的范畴[5],还涉及政治制度、文化教育等诸多领域。
1970年拉扎克政府公布“国家原则”,规定:“马来西亚致力于促进全体种族间的最大团结,维护民主生活方式;创立一个公平社会,在此社会内,国家财富公正地分享;确保国内丰富和不同的文化传统,获得最大地对待;建立一个取向于现代化和工艺的进步社会。”[6]“国家原则”的确立,有效地避免了极端民族主义思想带来的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增进了国民的国家认同意识,促进了政治稳定与民族和谐。
此外,马来西亚存在着一个稳固的多民族政党联盟组织——国民统一阵线(简称“国阵”)。“国阵”成功吸纳华人和印度人的主要政党,如人民运动党、人民进步党、沙捞越人民联合党、沙捞越国民党、沙捞越联盟,甚至马来人反对党泛马伊斯兰教党,建立了一个强大的多民族政党联盟的政治领导核心,开创了“巫统”独大的政党制度基本格局。
(三)新国家发展政策时期(1991年~2000年)实行的一体化民族政策
1990年,“新经济政策”届满,马哈蒂尔代之以“新国家发展政策”。他认为低增长基础上的“公平分配”不能有效地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将发展问题置于首位,强调经济增长与利益分配的均衡发展,鼓励不同民族间展开经济合作,以“保持经济增长与分配平等两个目标之间的最佳平衡”,“努力营造一个让所有公民均能享受到丰富的物质与精神财富的进步社会,提高国民的自豪感与自觉性”[7]。与此同时,文教方面,放宽对华文教育的限制,采取诸如增加对华文学校的财政拨款,给予华文学校教师享受带薪培训的福利等措施,推进华文教育的发展。应该说“新国家发展政策”更加注重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率,减少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取消了对华人的一些限制措施,体现了各民族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2001年,马哈蒂尔总理又提出了在2020年将马来西亚建设成为先进的工业化国家的宏伟目标,即“2020年宏愿”。他号召马来西亚各民族打破以往的界限隔阂,团结奋进,“建立一个团结、具有共同目标的马来西亚。国家和平、领土完整、族群融合、生活和谐、充分合作,塑造一个忠于君国和为国献身的马来西亚民族”[8]。这显然是其一体化民族政策之延续。
(四)国家宏愿政策时期实行多元民族、多元文化的共存政策
2001年,“新国家发展政策”的战略目标基本完成之时,马哈蒂尔又推出“国家宏愿政策”。其目标是在2001年~2020年将马来西亚建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国家,为全体马来西亚人民继续创造经济繁荣、相互容忍、相互关怀的和谐社会;消除贫困,继续进行社会重组,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族群之间的社会、经济差别。“国家宏愿政策”的出台标志着马来西亚开始踏上多元民族、多元宗教共存的和谐发展之路。
2009年纳吉布接任总理后,提出“一个马来西亚”的新理念,积极构建和谐的民族关系。他强调各民族应该互相尊重与信任,不让任何一个民族掉队,逐步改变马来人优先的民族政治格局,鼓励全民参与国家的政治进程,扩大国民的讨论空间,还宣称政府将重用华人政治家,重视对华、对印关系,努力构建一个开放的和谐社会。
纵观马来西亚历史,正是上述灵活多样、理性务实的民族政策有效地保证了马来西亚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及民族关系的良性运转,这对我国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亦具有一定的启迪意义与借鉴作用。
三、马来西亚民族政策的嬗变对我国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启示
(一)强大而稳定的政治领导核心是实现民族和谐的政治保障
首先,从政党制度来说,马来西亚实行的多党制,并非西方传统的多党制,而是一种由几个政党组成政党联盟联合执政的制度。以马来民族统一机构(巫统)为首的政党联盟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虽然新经济政策时期组建了一个更强大的多民族政党联盟——国民统一阵线,而且此后国阵几经分化调整,巫统自身也屡次重组,但并未撼动巫统的领导地位。国阵实际上搭建了各民族相互沟通协调的基本平台,有效地避免了民族矛盾尖锐化,保证了民族关系的和谐发展。
其次,从政治体制来说,马来西亚实行的是威权主义政治体制。这是一种由传统专制政体向现代民主政体转变的过渡性政治形态,兼有专制政体与民主政体的双重特征,其优势在于存在着一个权力集中的政府。此外,威权主义政治体制比单纯的独裁制或民主制具有更大的弹性和自我纠错能力,能够有效地规避民族间的零和博弈,是民族良性互动的黏合剂。正如亨廷顿所言:“威权的合理化和权力的集中不仅对于统一是必要的,而且对于进步也是必要的。”[9]
最后,强大而稳定的政治领导可以有力地保证国家政策的持续、稳定推行。以巫统为首的民族政党联盟,有力地保证了国家大政方针得以“一以贯之”,防止出现“手表困境”,其间政策虽有局部的调整,然概不出其右。
(二)大力发展经济,努力创造经济绩效是实现民族和谐的物质基础
一个国家内部存在的经济资源的区域性差异,使得该国经济发展呈现出地区不均衡性,尤其当经济矛盾与民族矛盾相互交织、叠加时,则更易引发破坏整个系统稳定性的“蝴蝶效应”。因此,经济发展对国家的政治稳定、民族和谐具有基础性保障作用。
20世纪70年代以来,马来西亚政府相继实施的“新经济政策”“新国家发展政策”和“国家宏愿政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绩效。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从20世纪60年代的6.5%,70年代的7.8%,到1988年~1993年高达8%,2000年为8.9%,创造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奇迹;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亦从1970年的1937令吉增长到2000年的13 359令吉;家庭收入也显著增长,马来人平均家庭月收入从1970年的172令吉增加到2004年的2711令吉,增幅高达10.84倍,华人和印度人的家庭平均月收入分别由1970年的394、304令吉增加到2004年的4 437、3 443令吉,各民族的收入均有显著提高。与此同时,马来人的贫困率大幅降低,从1970年的64.8%降低到2004年的8.3%[10]。客观地说,马来西亚的国家发展规划大多具有提高马来人的经济地位,改善其经济状况的民族主义倾向。但笔者认为:华人作为经济上居优势地位的民族,在经济上做出的一定牺牲和让步,意义重大。
首先,从国家发展全局来看,政府给予弱势边缘的马来人群体一定的扶持、帮助,解决其贫困问题,可以有效避免民族分化,缓解民族间的张力与隔阂,促进经济、社会和民族的均衡、协调发展。
其次,从社会运行来看,社会流动是人们在社会关系空间从一个地位向另一个地位的移动[11]。一般来说,缺乏社会流动的封闭式分层体系,不利于社会的良性运转,而合理的社会流动则是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协调机制。新经济政策的实施,给马来西亚各民族提供了广阔的社会流动空间,形成了较为合理的社会流动。由此拓宽了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和相互联系,粘合了社会结构中各层次之间的易断带,提升了社会整合度。
再次,从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来看,马来西亚的国家发展规划有效调节了效率与公平的张力关系,力图实现公平、正义基础上的社会高效发展。如果有人认为新经济政策侧重于公平,要求财富分配倾向于马来人,那么新国家发展政策则把经济发展效率放在首位,并优先于按民族分配财富。
最后,从社会心理来说,经济强者的让利行为可以消解经济弱者心理上的不平衡感和挫折感,激发其内在潜能和开拓进取精神,增强其认同意识;对于经济强者而言亦有助于培养其社会责任意识,实现以系统整体功能不断提升为特征的社会良性运转。马来西亚以“手段上的温和,执行中适度”的调整,降低了扶马抑华政策的风险。
(三)促进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相协调是实现民族和谐的重要途径
认同问题原本属于哲学与逻辑学范畴,弗洛伊德将其移植到心理学领域,将其表述为“个体与他人、群体或被模仿人物在感情上、心理上趋同的过程”[12]。后来,埃里克森用“认同”来表示自我与他人的关系,即在人与人、群体与群体的交往中所发现的差异、特征及其归属感。从这个角度说,国家认同是“一个人确认自己属于那个国家,以及这个国家究竟是怎样一个国家”[13]的心理活动,而民族认同“是指一些民族成员之间都相互认为属于相同的民族共同体的族性认识”[14]。就其来源来说,民族认同是一种基于诸如习俗、血缘、祖源、语言、宗教等文化联结的原生性认同,而国家认同则是一种基于政治合法性和意识形态的建构性认同;就其特质而言,民族认同多表现为一种文化认同,而国家认同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认同。
笔者以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存在着双向互动的辩证关系。两者既共生、交织,又竞争、分离。一方面,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互为基础、互相促进。明确而坚定的单一国家认同,消弭了二元认同的暗流,能有效地保障各民族平等地获得生存和发展契机。同时国家认同也是民族认同的前提,国家是各民族利益的政治保障,国家可以为民族认同创设安全的地域和心理边界,防止出现个别民族被边缘化和集体失语等现象。因此,在构建国家认同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忽视各单元民族的自我认同,尤其是在多民族国家,必须吸收各民族认同的积极因子,抑制其封闭性和排他性之消极效应,参酌内外环境之需要加以动态调试,以期达到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交融共生之理想。
另一方面,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亦具有竞争和分离性。在多民族国家形成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民族共同体与国家政治共同体的发展虽表现为一定的交叉性,然大抵遵循各自不同的演进逻辑。民族共同体的运行呈现出分化和聚合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一个民族可以分裂或分化成数个民族;数个民族亦可联合或融合为一个民族。相反,现代民族国家则超越了民族共同体以文化为联系纽带的狭隘性,在共同地缘基础上实现了领土主权、政治权威以及法律规范的统一性。这样一个国家可以把不同文化特征的民族纳入自己统一的疆域范围内,而一个民族亦可以分布于数个国家的现象,造成了民族边界与国家边界不完全吻合的情形。
现代民族国家的国民普遍处在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双重规约之下,民族认同具有历史延续性,通常情况下是无法进行自由选择的原生性、先赋式身份认同,而国家认同则是源于法律、政治的契约式身份认同,具有多元选择性。事实证明,“巩固和不断强化的国家认同,会对民族认同的发展形成一定程度的抑制作用;而多样性的民族认同及其增强,会对国家认同产生某种消解性的影响,导致对国家认同的侵蚀。因此,国家认同状况取决于国家认同与民族认同之间的平衡”[15]。鉴于此在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进程中,促进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协调共生、良性互动无疑是实现民族和谐的重要手段。就马来西亚而言,在“2020宏愿”中提出要“建立一个休戚与共的团结的马来西亚。这样的一个国家,必须有一个忠心耿耿、献身国家的马来西亚国族所组成”[16]。这表明大马政府开始由片面强调民族认同转向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协调共生。但笔者以为,当前大马政府的主要任务虽然在于加强旨在培养各民族的共同归属感的国家认同,但应以保障各民族基本权益为基准线,防止出现以国家认同替代民族认同,甚至无视民族差异的矫枉过正之举。
(四)树立“多元通和”的文化观是实现民族和谐的精神动力
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宗教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文化现象,是“维系民族信仰和文化传统的重要精神力量”[17]。宗教与民族之间关系密切,当今世界宗教的民族性和民族的宗教性相互交织,共同影响着和谐民族关系的建构。
笔者将马来西亚的宗教文化政策总结归纳为以下4个阶段。殖民统治时期,积极培育殖民文化,实行文化灭绝主义政策;建国初期,强调“马来人特权”,实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种文化、一种语文”的文化同化政策;20世纪70年代奉行以马来文化为核心的“国家文化”,其实质是文化中心主义;20世纪90年代以来,马来政府以“绩效制”取代“固打制”,“国家文化”的呼声逐渐平息,开始倡导多元化文化建设。概言之,马来西亚文化政策经历了“灭绝论——同化论——中心论——多元论”历史嬗变过程。总体来看,其文化政策是沿着理性、务实的方向发展,这有效地保证了各民族文化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增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交流与理解,较成功地排除了民族冲突激化的可能性,对构建和谐民族关系产生积极作用,树立“多元通和”的文化观或许是肯綮所在。
牟钟鉴先生提出“多元通和”的中国宗教生态模式。他认为该模式具有人文性与宗教性融通、民间性和正统性互补、民族性和开放性统一、通和性与多样性共存、连续性与阶段性并显的5个基本特征。笔者以为,“多元通和”是“多元”与“通和”的辩证统一,“多元”就是强调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各文化不分优劣,一律平等,都是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通和”则包含了多种文化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吸纳,树立“和而不同”的文化观。从“通”到“和”的升华过程,蕴含着走向对话、寻求互惠的普遍主义价值取向。这一富含真理性的科学论断,委实可以为我们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提供足够借鉴的精神资源。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研究马来西亚民族政策的嬗变历史,以期为我国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提供启迪之功和裨益之效。但“橘逾淮为枳”,借鉴国外经验时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非努力下一番扬弃的功夫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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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ical Changes of Malaysian Ethnic Policies and Their Inspiration
Cao Qingfeng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Religious Study,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081)
[Abstract]Malaysia is a multi-nationality country with diverse ethnic elements and complicated ethnic components.Ethnic relationship has always been a key factor affecting its national development.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time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its national conditions,Malaysian governments have made a series of ethnic policies to develop ethnic economy,ease up ethnic conflicts and coordinate ethnic relationship.By systematically sorting out the historical changes of Malaysian ethnic policies,we can see that these flexible,rational and practical ethnic policies effectively promote Malaysian political stability,economic development,social harmony and healthy operation of ethnic relationship.This offers some inspiration for China to construct harmonious ethnic relationship.
[Key words]Malaysia;ethnic policy;changes;inspiration
(责任编辑 李晓丽 责任校对 李晓丽)
[中图分类号]C9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140(2013)04-0067-06
[收稿日期]2013-06-13
[作者简介]曹庆锋(1976—),男,河北乐亭人,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博士研究生,马来西亚马来亚大学伊斯兰研究院访问学者,从事伊斯兰教和东南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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