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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电竞俱乐部偏爱与选手签订经纪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时间:2023-10-05 21:39:33    点击量:

作者︱康乐

【导读】目前俱乐部“迎娶”选手的主要方式是双方签订经纪合同,为什么大多数俱乐部偏爱选择经纪合同,经纪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它与劳动合同比有什么优势呢?

经纪合同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类型的规定中并没有“经纪合同”,对法律未特别规定,亦未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我们称之为无名合同或非典型合同。《合同法》第124条对无名合同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所以,对经纪合同的性质判断应当先分析它与什么类型的有名合同最相类似。

参考《经纪人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2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根据该规定,经纪人的特点可以概括为:首先,经纪人以收取佣金为目的;第二,经纪人处于他人交易的中间,是为他人之间的交易进行中介服务;第三,经纪人主要以居间、行纪、代理等方式从事经纪活动。虽然上述办法已失效,但对帮助我们理解经纪人的概念起一定参考作用。

电竞俱乐部签约电竞选手,俱乐部主要提供技能训练、参加比赛、代言广告、商业演出等活动,从所得收入中双方按一定比例分成。俱乐部从事经纪活动的方式不同,经纪合同的性质也会不同。

居间合同 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在整个合同交易中发挥的是介绍、辅助作用;(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不要式性和有偿性的特点,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居间人以促成合同成立并收取报酬为业。

据此分析,电竞俱乐部在参与选手的广告代言、商业演出、个人形象包装及授权等项目中,不仅仅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这么简单,发挥的也绝不是辅助性的作用,而是主要作用。选手要听从俱乐部的安排,关于代言费、代言方式、个人形象如何包装、如何维护个人形象也完全由俱乐部方面操作,俱乐部这种“大包大揽”的方式,不符合居间合同的性质。

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与居间合同不同,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

委托合同是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参与并可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处理事务的后果直接归于委托人。电竞俱乐部对外是以俱乐部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归属于俱乐部本身,法律后果由俱乐部承担,第三方违约也是以俱乐部名义进行维权。据此分析,电竞俱乐部与选手之间的关系亦不符合委托合同的性质。

行纪合同 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代销等贸易行为;而电竞俱乐部与选手之间主要是以处理一定事务为目的,不符合行纪合同的适用范围。

综合上述对各类合同的特征分析,我们发现,俱乐部与选手之间签订的经纪合同似乎找不到某一类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与其“呼应”,怎么办?我们来看看走在前面的演艺经纪合同是如何处理的。司法审判中法院认为,《艺人经纪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没有将经纪合同以某一类有名合同进行定性,而是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依据合同条款中对权利、义务的约定进行处理。

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签订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指挥管理,他的劳动被看做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动者既要履行劳动义务也要享受应有的劳动权利,比如休息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自由选择职业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等。

电竞俱乐部与选手之间确实需要进行一定的管理,但更偏向于双方各自利用自身资源进行合作,共享收益,不能简单以劳动合同关系界定,司法审判中也不认可劳动合同关系的观点。

不过,凡事无绝对,如果俱乐部与选手之间的关系符合以下情形的,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比如俱乐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训练时间、训练要求、请假制度等),选手必须遵守,双方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隶属关系;刚入职的青训队队员如果与俱乐部之间签订了规章制度协议,必须严格遵守俱乐部的管理,而俱乐部定期支付报酬,此时,二者之间的关系应视为劳动关系。

律师建议

笔者认为,俱乐部没有必要通过签署劳动合同来给自己“增加”雇主责任;如果俱乐部想“独占”拥有职业选手,完全可以通过签署综合性的 “独家经纪合同”来实现目的。我为何不推崇以劳动合同的方式“结缘”呢?

首先,从留住人才的角度考虑。现在很多俱乐部都招聘青训队员,选取有一定潜力的年轻选手进入俱乐部集训,一般从选拔到最终进入一线队需要2-3年时间,而且面对新游戏的崛起,队员培训进入一线队之后,一款游戏的热度还能支撑选手打多久?因此,队员不得擅自解约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劳动者享有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权”,这样无法锁住人才。

其次,从运营风险角度考虑。如果俱乐部签署劳动合同,作为雇主角色,其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执行国家标准的劳动时间、不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如果发现某位选手不符合俱乐部的要求,就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选手在工作时间发生意外,可能还涉及工伤赔偿等系列问题,加大管理成本和运营风险。

最后,从经济效益角度考虑。签订劳动合同必须购买五险一金,增加人力成本;如果平时训练或参加比赛超过国家标准劳动时间,还得支付加班费。

因此,笔者建议电竞俱乐部与选手之间签订一份合法、合理而又详尽的综合性经纪合同是目前来说较为适合的方式。

作者:康乐律师 专注网游和电竞的法律实务研究,担任多名主播、电竞选手的私人法律顾问,为独立游戏工作室和电竞俱乐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解决经纪合同、劳动合同、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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